以下个人资料私隐声明乃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而提供,是关于不时向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本公司」)或其联属公司(统称「摩根」)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信息(「资料」)。本公司致力遵守条例的规定,严格保护任何向我们提供个人资料之人士的私隐。就此,本公司指示属下职员遵守有关保安及保密的严格内部标准。 |
 |
A. 收集 |
 |
- 您须不时就不同事项(例如开立账户或继续运作、向您提供服务或遵从法律或监管或其他当局所颁布任何指引)而向摩根提供资料。
- 可收集资料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及地址、职业、联络资料、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财政状况详情。
- 若未能提供该等资料,有可能会导致摩根无法为您开立账户或继续向您提供服务,又或无法遵从法律或监管或其他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指引及守则。
- 在延续您与摩根的关系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亦会向您收集资料,例如在您开立账户、签发支票、转账、进行交易、出席研讨会/活动、参与网上活动,或与摩根进行一般口头或书面通讯。
- 摩根可能从网站上收集额外资料,该等资料报括但不限于浏览者个人计算机的讯息处理机地址、提出查询所在国家、浏览者的若干个人或联络资料、客户识别资料、电子加密处理保安密码、有关所持由摩根发售或分销之基金的资料。除任何保安密码外,于任何摩根网站所收集之个人资料皆不会被电子加密处理。
|
 |
B. 目的及用途 |
 |
- 使用资料之目的将视乎您与摩根的关系性质而异。摩根拟就下列任何或全部目的而使用其资料:
- 办理于本公司开立账户的申请(包括确认及查证您的身份);
- 您的账户的日常运作及所获提供服务;
- 任何有关摩根所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行政管理的目的;
- 为客户研究、设计及推售金融、投资服务或相关产品;
- 符合适用于香港或其他地区摩根的任何法律或规例、守则、指引或摩根内部合规政策下的披露与合规规定;
- 以下服务及产品的促销与直接营销(惟您有权反对该项用途):
- 财务策划及投资、财富管理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 金融、投资及教育研讨会及论坛;
- 摩根所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及产品;
- 使:
- 任何摩根实际或建议的承让人;
- 任何摩根对于申请人及╱或「综合理财账户」的权利或义务的实际或建议的参与者、次参与者或受让人;及╱或
- 任何摩根对于申请人及╱或「综合理财账户」的义务的更替方,
能够评核,执行及╱或完成任何出让、参与、次参与、转让、约务更替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有关交易。
- 任何其他与上述任何直接相关的目的。
- 您有权反对将您的资料用作第1(f)段所载直接营销目的。您若提出要求,摩根将停止使用您的资料作直接营销用途,并不会就此收取费用。
|
 |
C. 保留及查阅 |
 |
- 所收集的资料可于适用法律规定期间或为达致上述目的所需期间予以保留。
- 摩根所持有关于您的资料将会保密,摩根将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资料保管妥善,而不会在未获授权情况下被查阅、遗失、披露及销毁。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本公司可为上文「目的及用途」一节所载目的而向以下各方提供该等信息:
- 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其附属机构、代表办事处、联营公司及/或联属公司;
- 本公司的服务供货商(包括受托人、投资经理、过户登记处、转让代理人、保管人、行政服务代理人及摩根所发售每种产品的核数师);
- 任何就摩根的业务运作而向摩根提供行政管理、研究、设计、推售、数码或电讯、结算及交收或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货商;
- 本公司雇员、高级职员及董事;
- 任何根据法律或规例或因监管机构要求而有权索取信息的一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或监管当局或司法管辖权法院)
- 摩根为上文「目的及用途」一节第1(f)段所载目的而聘用的外间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公司、邮递公司、数码或电讯公司、资料处理公司、储存公司及信息科技公司);及
- 任何摩根实际或建议的承让人、任何摩根对于申请人及╱或「综合理财账户」的权利或义务的实际或建议的参与者、次参与者或受让人,及╱或任何摩根对于申请人及╱或「综合理财账户」的义务的更替方。
根据本公司的政策,只有需要使用该等个人资料,并已获指示妥善处理该等资料及遵守保密原则的人士,方可查阅该等资料。网上交易客户所用的保安密码会经过电子加密处理。
- 根据条例,您有权:
- 查核摩根是否持有关于您的资料,以及查阅该等资料;
- 要求摩根更正任何有关您而不准确的资料;
- 确定摩根对资料的政策和惯例,并获知会摩根所持有资料的种类;及
- 反对将资料用于直接营销,经您向摩根提出反对后,摩根不得将您的数据用于直接营销。
根据上述条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征收合理费用。
|
 |
如欲查阅摩根所持有关于您的资料、更正该等资料、反对将资料用作直接营销,又或有关各项政策及惯例以及所持资料种类的信息,请联络: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21楼
电话:(852) 2265 1188
传真:(852) 2868 5013
为处理任何有关要求,本公司可能会要求您证明本人为所提出要求的有关人士,或为根据《条例》获准代表该名人士提出要求的人士。
本声明一概不会限制您在上述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
 |